大连市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11/22)

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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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职业院校为我市输送更多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的高技能应届毕业生,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高、技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高职)。高技能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在职业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或以上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当年毕业生。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自然年度在我市缴纳国税、地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政策。我市职业院校为在连单位一次性输送200名以上高技能应届毕业生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给予奖励,每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外市职业院校为在连单位一次性输送40名以上高级工或20名以上技师(高级技师)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每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度受理申报、拨付一次。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申领程序:

(一)输送生源的学校与企业达成学生工作协议后,进行预申报。

(二)毕业生入职与企业签订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后,学校对输送毕业生信息进行确认。

(三)学校在输送的毕业生工作满1年后(以企业予以缴纳我市社保时间起算),向市人社局提交申领奖励资金申请(同时提交纸质书面申请)。

(四)上述工作均须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操作完成。其中:注册在外市的学校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确认单等有效证照或文件,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上述证照或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五条  市人社局通过信息系统核对学校申请的人数、条件及金额等信息,自动生成《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补助资金核定表》,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向职业院校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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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11/22)

   2018-06-24   点击次数:6146次

第一条  为鼓励职业院校为我市输送更多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的高技能应届毕业生,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高、技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高职)。高技能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在职业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或以上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当年毕业生。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自然年度在我市缴纳国税、地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政策。我市职业院校为在连单位一次性输送200名以上高技能应届毕业生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给予奖励,每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外市职业院校为在连单位一次性输送40名以上高级工或20名以上技师(高级技师)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每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度受理申报、拨付一次。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申领程序:

(一)输送生源的学校与企业达成学生工作协议后,进行预申报。

(二)毕业生入职与企业签订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后,学校对输送毕业生信息进行确认。

(三)学校在输送的毕业生工作满1年后(以企业予以缴纳我市社保时间起算),向市人社局提交申领奖励资金申请(同时提交纸质书面申请)。

(四)上述工作均须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操作完成。其中:注册在外市的学校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确认单等有效证照或文件,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上述证照或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五条  市人社局通过信息系统核对学校申请的人数、条件及金额等信息,自动生成《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补助资金核定表》,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向职业院校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