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支持科技金融大厦入驻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大高管发〔2015〕72号

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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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大连,高新区,大厦,办法,金融,科技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高新区支持科技金融大厦入驻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大连高新区支持科技金融大厦入驻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科技金融功能区建设,吸引科技金融要素汇聚,将我区打造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金融中心,根据《大连高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5〕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连高新区科技金融大厦位于大连高新区黄浦路527号海大科技园2号楼B座。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为科技金融大厦的区内新增科技金融服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大型金融服务集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创业投资(管理)、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会计、法律、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专利服务等。


第四条  对入驻大厦的本办法支持的科技金融服务企业给予最长3年办公用房租金减免,减免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物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入驻机构自行承担。


租金减免标准如下:


(一)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金融服务集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际管理资金规模10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大型国有融资租赁公司等,按租金额的100%减免,减免面积标准为最大1000平方米。


(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等,按租金额的100%减免,减免面积标准为最大500平方米。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投融资相关服务或企业上市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专利服务、投资顾问、管理咨询等各类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按租金额的50%减免,减免面积标准为最大260平方米。


以上对企业的办公用房租金减免,按其实际租用建筑面积计算,以不超过减免标准最大面积为限。特殊情况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


第五条  对入驻大厦的科技金融服务企业,根据其业务规模、业务增长率、金融人才引进、对区内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及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金融创新奖励。(以另行制定具体金融创新奖励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区金融办为科技金融大厦入驻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入驻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后,将租金减免申报要件报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认定,提出减免意见,出具租金减免审批表,并将入驻企业租金减免审核情况送交区国资办备案。


第七条  入驻企业申报租金减免应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等同于营业执照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监管部门设立许可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资本足额到位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一自然年度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区外迁入企业提供);


(六)承诺函;


(七)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以上所有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要求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审核后返还)。


第八条  入驻企业每年2月份将金融创新奖励申报要件报区金融办,区金融办会同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区管委会进行审核通过。


第九条  入驻企业申报金融创新奖励应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基本情况表;


(三)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四)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享受租金减免的企业应按规定在区金融办备案,定期报送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等相关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  享受办公用房租金减免的企业应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少于8年。经营期少于8年的企业如要迁出高新区,应事先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补缴减免的租金后,持金融办出具的同意函,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迁区手续。政策期内,将享受租金减免的办公用房违反本办法规定转租的,应当补缴已减免的租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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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支持科技金融大厦入驻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大高管发〔20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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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大连高新区支持科技金融大厦入驻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大连高新区支持科技金融大厦入驻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科技金融功能区建设,吸引科技金融要素汇聚,将我区打造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金融中心,根据《大连高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5〕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连高新区科技金融大厦位于大连高新区黄浦路527号海大科技园2号楼B座。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为科技金融大厦的区内新增科技金融服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大型金融服务集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创业投资(管理)、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会计、法律、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专利服务等。


第四条  对入驻大厦的本办法支持的科技金融服务企业给予最长3年办公用房租金减免,减免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物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入驻机构自行承担。


租金减免标准如下:


(一)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金融服务集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际管理资金规模10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大型国有融资租赁公司等,按租金额的100%减免,减免面积标准为最大1000平方米。


(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等,按租金额的100%减免,减免面积标准为最大500平方米。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投融资相关服务或企业上市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专利服务、投资顾问、管理咨询等各类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按租金额的50%减免,减免面积标准为最大260平方米。


以上对企业的办公用房租金减免,按其实际租用建筑面积计算,以不超过减免标准最大面积为限。特殊情况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


第五条  对入驻大厦的科技金融服务企业,根据其业务规模、业务增长率、金融人才引进、对区内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及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金融创新奖励。(以另行制定具体金融创新奖励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区金融办为科技金融大厦入驻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入驻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后,将租金减免申报要件报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认定,提出减免意见,出具租金减免审批表,并将入驻企业租金减免审核情况送交区国资办备案。


第七条  入驻企业申报租金减免应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等同于营业执照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监管部门设立许可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资本足额到位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一自然年度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区外迁入企业提供);


(六)承诺函;


(七)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以上所有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要求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审核后返还)。


第八条  入驻企业每年2月份将金融创新奖励申报要件报区金融办,区金融办会同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区管委会进行审核通过。


第九条  入驻企业申报金融创新奖励应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基本情况表;


(三)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四)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享受租金减免的企业应按规定在区金融办备案,定期报送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等相关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  享受办公用房租金减免的企业应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少于8年。经营期少于8年的企业如要迁出高新区,应事先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补缴减免的租金后,持金融办出具的同意函,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迁区手续。政策期内,将享受租金减免的办公用房违反本办法规定转租的,应当补缴已减免的租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