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做活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大高管发〔2016〕38号

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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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有关部署,落实“四个着力”、“五大发展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有关要求,在大连高新区大力营造创新驱动体系,活跃科技创新,激发区域经济活力,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大连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 做活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




大连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做活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有关部署,落实“四个着力”、“五大发展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有关要求,在大连高新区大力营造创新驱动体系,活跃科技创新,激发区域经济活力,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落到实处,特制订以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发展“互联网+”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业态,对新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经营,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特点和实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可在孵化器或专业楼宇内提供3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每年度可参照其科研投入和业务增长情况,给予科技研发、业务拓展等资金支持。从事传统业务的区内企业,向新兴业务转型并取得突出成效的,每年度可参照其新业务增长及科研投入情况,给予科技研发、业务拓展等资金支持。对于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领域从事颠覆性技术、产品开发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给予特殊支持。


二、支持中国制造2025创新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围绕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清洁能源与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方向创办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企业总部,对新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经营,拥有核心技术和一定实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按实际需求可在孵化器或专业楼宇内提供3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每年度可参照其科研投入、技术和产品产业化及业务增长情况,给予科技研发、市场推广等资金支持。对于集成电路、储能技术两大领域重点项目,以及在其它领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事关键核心技术和颠覆性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给予特殊支持。


三、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申请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级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含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扶持;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单位、世界500强或国际行业领先企业在大连高新区注册设立研发中心的,根据投资情况给予资金补贴;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参与制定国家、国际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应用示范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建设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和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鼓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兴办企业,可在孵化器或专业楼宇内提供3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每年度可参照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资金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参照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对通过股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的,根据交易金额给予最高4%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人才培育和引进。支持高校、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与企业进行人才培养合作,按培训后入职人数给予资金支持;对人员规模已达到1000人以上的企业,年新增员工数量净增长超过10%,按照新增员工每人4500元给予人才培训补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大连高新区创业,符合高新区重点支持领域并从事行业尖端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除落实已有政策外,连续3年每年度给予其所创办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自国内外新引进的中高端人才,持续3年给予落户补贴;各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租公寓,连续3年享受租金补贴。


六、支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在大连高新区新注册创办的从事科技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实际需求可在孵化器或专业楼宇内提供3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开放实验室,获得国家和辽宁省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1:1的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未获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每年的软硬件设施购置和更新,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金补贴;对经备案认可的产业联盟、技术联盟和商(协)会,组织开展非营利性专业性活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金补贴。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执行《大连高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


七、支持创新载体建设。认定、备案一批特色产业楼宇,承接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其它创新机构入驻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开展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建设、运营规模与效益对建设和运营单位给予补贴及奖励;对在大连高新区购置土地或购买办公楼宇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科技型企业,或建设科技园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资金支持。众创空间建设执行《大连高新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


八、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实施“种苗计划”,在成立三年以内、年度总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小微企业中遴选择优确定为“种苗企业”,在企业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展览展会开拓市场、商业银行贷款贴息、毕业生及科技人员人员聘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育龙计划”,对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经营3年以上、业务发展稳定、创新成果突出的企业,遴选择优确定为“育龙企业”,在资本融资、科技研发、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


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华腾计划”,在大连高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当中遴选入选企业,目标培育成为百亿级以上企业,在办公用地、并购重组、人才引进、运营支持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


   本措施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高新区相关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制定相关措施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受理各项扶持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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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有关部署,落实“四个着力”、“五大发展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有关要求,在大连高新区大力营造创新驱动体系,活跃科技创新,激发区域经济活力,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大连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 做活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




大连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做活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有关部署,落实“四个着力”、“五大发展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有关要求,在大连高新区大力营造创新驱动体系,活跃科技创新,激发区域经济活力,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落到实处,特制订以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发展“互联网+”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业态,对新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经营,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特点和实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可在孵化器或专业楼宇内提供3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每年度可参照其科研投入和业务增长情况,给予科技研发、业务拓展等资金支持。从事传统业务的区内企业,向新兴业务转型并取得突出成效的,每年度可参照其新业务增长及科研投入情况,给予科技研发、业务拓展等资金支持。对于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领域从事颠覆性技术、产品开发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给予特殊支持。


二、支持中国制造2025创新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围绕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清洁能源与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方向创办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企业总部,对新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经营,拥有核心技术和一定实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按实际需求可在孵化器或专业楼宇内提供3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每年度可参照其科研投入、技术和产品产业化及业务增长情况,给予科技研发、市场推广等资金支持。对于集成电路、储能技术两大领域重点项目,以及在其它领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事关键核心技术和颠覆性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给予特殊支持。


三、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申请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级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含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扶持;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单位、世界500强或国际行业领先企业在大连高新区注册设立研发中心的,根据投资情况给予资金补贴;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参与制定国家、国际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应用示范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建设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和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鼓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兴办企业,可在孵化器或专业楼宇内提供3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每年度可参照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资金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参照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对通过股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的,根据交易金额给予最高4%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人才培育和引进。支持高校、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与企业进行人才培养合作,按培训后入职人数给予资金支持;对人员规模已达到1000人以上的企业,年新增员工数量净增长超过10%,按照新增员工每人4500元给予人才培训补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大连高新区创业,符合高新区重点支持领域并从事行业尖端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除落实已有政策外,连续3年每年度给予其所创办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自国内外新引进的中高端人才,持续3年给予落户补贴;各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租公寓,连续3年享受租金补贴。


六、支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在大连高新区新注册创办的从事科技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实际需求可在孵化器或专业楼宇内提供3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开放实验室,获得国家和辽宁省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1:1的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未获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每年的软硬件设施购置和更新,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金补贴;对经备案认可的产业联盟、技术联盟和商(协)会,组织开展非营利性专业性活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金补贴。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执行《大连高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


七、支持创新载体建设。认定、备案一批特色产业楼宇,承接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其它创新机构入驻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开展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建设、运营规模与效益对建设和运营单位给予补贴及奖励;对在大连高新区购置土地或购买办公楼宇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科技型企业,或建设科技园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资金支持。众创空间建设执行《大连高新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


八、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实施“种苗计划”,在成立三年以内、年度总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小微企业中遴选择优确定为“种苗企业”,在企业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展览展会开拓市场、商业银行贷款贴息、毕业生及科技人员人员聘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育龙计划”,对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经营3年以上、业务发展稳定、创新成果突出的企业,遴选择优确定为“育龙企业”,在资本融资、科技研发、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


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华腾计划”,在大连高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当中遴选入选企业,目标培育成为百亿级以上企业,在办公用地、并购重组、人才引进、运营支持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


   本措施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高新区相关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制定相关措施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受理各项扶持资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