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

日期:2018-06-24

点击次数:4161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措施。

一、创新科技管理机制,促进科技体制改革

1.实施财政科技投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区管委会立项资助的科技类项目,将视不同情况原则上推行两种事后补助方式,一是对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实行约束性后补助,按目标进度拨付;二是对于企业补贴、奖励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实施一次性补助。

2.改革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孵化载体、研发机构、创新主体、创新平台等认定及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及认定等制度。

3.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研发的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新区管委会资助经费的支出结构;允许项目科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在劳务费中列支;科研项目劳务费比例提高到资助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费后的30%,其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劳务费最高可达60%;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总额内可自行相互调剂使用。事后资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4.科技管理部门对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的科技经费不再收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相关工作;对于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将严格实行财务清算,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收缴违规资金和结余经费,并将严重违规的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划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

二、优化创新生态体系,促进区域创新要素协同发展

(一)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5.鼓励社会资本面向新区重点发展领域,建设专业化研发平台;引导中介机构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放创新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研发服务。对于新建的公共研发平台给予设备购置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平台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给予总额2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加快技术交易平台建设,鼓励技术经纪人整合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在新区转化。对平台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新区实现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纪人给予技术交易额2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竞争性专业化服务。对服务平台开展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给予总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认可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指定公共性专业活动的,给予活动费用全额补贴。

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经考核优秀的区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二)加强孵化载体建设

9.孵化载体具体包括:获得新区及以上部门认定(备案)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大厦),大学科技园及其他创新创业载体。

10.鼓励社会资本兴建与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专业性孵化载体,按照其投资规模、服务功能和入驻企业数量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贴,分建设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支付。

11.鼓励孵化载体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孵化载体功能平台建设的新增投入情况,给予平台建设总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支持孵化载体服务新区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50、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0、10、10万元奖励。

13.对孵化载体实施年度绩效考评制度,考评优秀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补贴(与上级补贴不可兼得),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14.完善孵化载体建设用地政策。以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孵化载体的,按新兴产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性质供地。鼓励和支持将闲置楼宇、工业厂房转型成为各类科技孵化载体。

(三)加强科技金融建设

15.对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科技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投资机构风险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投资机构风险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16.对信誉良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其科技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贴方式,单一企业年度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付息的50%,且最高贴息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贷款两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7.对入驻孵化载体的创新创业企业,按规定给予2年期限的创业贷款贴息扶持,每年贴息额最高50万元。

18.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创业风险资金加大对种子期、起步期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探索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市场化手段支持技术创新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代持新区管委会科技项目投资形成的阶段性股权,股权代持主体可按照协议约定参与被投企业管理,并按照约定组织实施股权退出或转让。

19.探索设立科技创新银行、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鼓励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面向新区科技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

20.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对银行向创新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予以一定比例、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事后风险补偿。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1.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鼓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22.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新区转移转化。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分别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企业10%补贴,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3.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新区企业转化,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3%给予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4.建设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对入驻经认定的创新中心企业,最多减免前五年房租。

(五)加强知识产权建设

25.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根据专利申报情况,给予申报单位申报补贴;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每件予以0.5万元补贴;对年度内获得授权的美国、欧盟和日本发明专利每件予以5万元补贴;对获得授权的其他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每件予以3万元补贴。

26.开展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年授权发明专利量与申请量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27.加强对新区中小学知识产权基础教育的扶持力度。对学生累计取得专利授权数20件以上的学校,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获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校,将根据国家、省、市奖励予以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28.增加对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知识产权依法维权并胜诉,给予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扶持。

29.鼓励新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

2013)》,参加贯标工作;对发明专利创造突出的辖区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给予补贴。

(1)企业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企业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企业被评为辽宁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补贴;企业被评为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2元补贴。

(2)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3)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30(含)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补贴;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50(含)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25万元补贴;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80(含)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4)对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30(含)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补贴;对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40(含)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80(含)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5)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加快建立国家水平产业专利导航工程。对新建立的国家水平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每项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

(6)鼓励新区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最高专利奖评奖活动。对获得国家专利奖金奖的企业,每项奖励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奖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奖励给予最高10万元配套奖励。

(六)加快军民融合发展

30.支持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与区内企业联合设立企业化的军民融合研究院,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项目转化及研究院运营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

31.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或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金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2.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搭建军民融合项目投融资平台。

三、提升产业竞争能力,强化区域辐射引领作用

(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3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入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研发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

34.对在新区注册企业获批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认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只能享受一次)。

35.对新区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研发重点项目补贴,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6.支持新兴产业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予以最高1:1配套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7.设立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对承担本区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转化项目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项目研发投入50%,最高1000万元项目支持。

38.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项目支持,采取事前支持方式。

39.支持行业联盟组织行业企业参加招商、技术、销售等展会、推介会,给予费用成本最高50%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40.对在各级政府科技部门主办或认可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在一年内落户新区的创业项目,按照获奖等级、排名及项目进展情况等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奖励。

41.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省级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八)促进新兴产业聚集

42.设立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院,成立科技创新智囊库,编制新区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新区创新方案,根据研究院运营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

43.重点支持面向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围绕新区关注的新兴产业、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施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44.对境外机构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者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研发经费支持;鼓励企业收购海外研发机构,经综合评定,根据其投资额给予不高于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45.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被国家、省认定的,根据基地新兴产业集聚程度和发展规模,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

46.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对企业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获得国家开展智能生产系统解决方案试点示范的给予项目研发投入50%的项目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中小企业制造资源与互联网平台对接,打造制造、营销、物流等一体化新生态,经认定给予研发投入50%的项目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7.鼓励新区行业龙头企业并购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核心技术的区外科技型企业,按实际并购额的5%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8.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孵化载体企业或投资企业落户新区孵化载体,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9.在智能装备制造、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区优势领域,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政策,加快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50.对于新引进新区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研发成果产业化项目、能优化新区产业配套环境的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四、其他事项

51.每年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制定申报指南,确定扶持重点及资金安排。

52.科技人才政策依据新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53.修订后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自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

友情链接

大连金普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

   2018-06-24   点击次数:4161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措施。

一、创新科技管理机制,促进科技体制改革

1.实施财政科技投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区管委会立项资助的科技类项目,将视不同情况原则上推行两种事后补助方式,一是对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实行约束性后补助,按目标进度拨付;二是对于企业补贴、奖励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实施一次性补助。

2.改革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孵化载体、研发机构、创新主体、创新平台等认定及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及认定等制度。

3.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研发的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新区管委会资助经费的支出结构;允许项目科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在劳务费中列支;科研项目劳务费比例提高到资助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费后的30%,其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劳务费最高可达60%;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总额内可自行相互调剂使用。事后资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4.科技管理部门对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的科技经费不再收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相关工作;对于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将严格实行财务清算,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收缴违规资金和结余经费,并将严重违规的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划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

二、优化创新生态体系,促进区域创新要素协同发展

(一)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5.鼓励社会资本面向新区重点发展领域,建设专业化研发平台;引导中介机构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放创新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研发服务。对于新建的公共研发平台给予设备购置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平台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给予总额2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加快技术交易平台建设,鼓励技术经纪人整合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在新区转化。对平台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新区实现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纪人给予技术交易额2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竞争性专业化服务。对服务平台开展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给予总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认可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指定公共性专业活动的,给予活动费用全额补贴。

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经考核优秀的区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二)加强孵化载体建设

9.孵化载体具体包括:获得新区及以上部门认定(备案)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大厦),大学科技园及其他创新创业载体。

10.鼓励社会资本兴建与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专业性孵化载体,按照其投资规模、服务功能和入驻企业数量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贴,分建设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支付。

11.鼓励孵化载体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孵化载体功能平台建设的新增投入情况,给予平台建设总额50%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支持孵化载体服务新区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50、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0、10、10万元奖励。

13.对孵化载体实施年度绩效考评制度,考评优秀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补贴(与上级补贴不可兼得),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14.完善孵化载体建设用地政策。以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孵化载体的,按新兴产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性质供地。鼓励和支持将闲置楼宇、工业厂房转型成为各类科技孵化载体。

(三)加强科技金融建设

15.对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科技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投资机构风险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投资机构风险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16.对信誉良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其科技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贴方式,单一企业年度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付息的50%,且最高贴息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贷款两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7.对入驻孵化载体的创新创业企业,按规定给予2年期限的创业贷款贴息扶持,每年贴息额最高50万元。

18.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创业风险资金加大对种子期、起步期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探索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市场化手段支持技术创新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代持新区管委会科技项目投资形成的阶段性股权,股权代持主体可按照协议约定参与被投企业管理,并按照约定组织实施股权退出或转让。

19.探索设立科技创新银行、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鼓励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面向新区科技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

20.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对银行向创新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予以一定比例、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事后风险补偿。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1.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鼓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22.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新区转移转化。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分别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企业10%补贴,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3.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新区企业转化,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3%给予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4.建设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对入驻经认定的创新中心企业,最多减免前五年房租。

(五)加强知识产权建设

25.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根据专利申报情况,给予申报单位申报补贴;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每件予以0.5万元补贴;对年度内获得授权的美国、欧盟和日本发明专利每件予以5万元补贴;对获得授权的其他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每件予以3万元补贴。

26.开展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年授权发明专利量与申请量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27.加强对新区中小学知识产权基础教育的扶持力度。对学生累计取得专利授权数20件以上的学校,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获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校,将根据国家、省、市奖励予以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28.增加对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知识产权依法维权并胜诉,给予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扶持。

29.鼓励新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

2013)》,参加贯标工作;对发明专利创造突出的辖区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给予补贴。

(1)企业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企业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企业被评为辽宁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补贴;企业被评为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2元补贴。

(2)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3)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30(含)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补贴;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50(含)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25万元补贴;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80(含)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4)对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30(含)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补贴;对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40(含)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80(含)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5)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加快建立国家水平产业专利导航工程。对新建立的国家水平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每项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

(6)鼓励新区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最高专利奖评奖活动。对获得国家专利奖金奖的企业,每项奖励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奖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奖励给予最高10万元配套奖励。

(六)加快军民融合发展

30.支持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与区内企业联合设立企业化的军民融合研究院,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项目转化及研究院运营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

31.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或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金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2.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搭建军民融合项目投融资平台。

三、提升产业竞争能力,强化区域辐射引领作用

(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3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入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研发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

34.对在新区注册企业获批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认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只能享受一次)。

35.对新区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研发重点项目补贴,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6.支持新兴产业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予以最高1:1配套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7.设立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对承担本区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转化项目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项目研发投入50%,最高1000万元项目支持。

38.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项目支持,采取事前支持方式。

39.支持行业联盟组织行业企业参加招商、技术、销售等展会、推介会,给予费用成本最高50%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40.对在各级政府科技部门主办或认可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在一年内落户新区的创业项目,按照获奖等级、排名及项目进展情况等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奖励。

41.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省级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八)促进新兴产业聚集

42.设立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院,成立科技创新智囊库,编制新区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新区创新方案,根据研究院运营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

43.重点支持面向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围绕新区关注的新兴产业、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施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44.对境外机构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者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研发经费支持;鼓励企业收购海外研发机构,经综合评定,根据其投资额给予不高于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45.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被国家、省认定的,根据基地新兴产业集聚程度和发展规模,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

46.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对企业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获得国家开展智能生产系统解决方案试点示范的给予项目研发投入50%的项目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中小企业制造资源与互联网平台对接,打造制造、营销、物流等一体化新生态,经认定给予研发投入50%的项目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7.鼓励新区行业龙头企业并购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核心技术的区外科技型企业,按实际并购额的5%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8.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孵化载体企业或投资企业落户新区孵化载体,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9.在智能装备制造、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区优势领域,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政策,加快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50.对于新引进新区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研发成果产业化项目、能优化新区产业配套环境的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四、其他事项

51.每年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制定申报指南,确定扶持重点及资金安排。

52.科技人才政策依据新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53.修订后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自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