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补充说明

日期:2009-01-13

点击次数:93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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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现将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软件和IC设计企业以外的企业认定按“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条 培训机构认定按“大连市信息技术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办法按“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要求的奖励或补贴,按照当年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审核完毕后安排市专项资金拨付及通知相关区市县(先导区)。其中第十四条要求中的人数是以交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基数是500人以上(包括500人)。
第五条 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奖励或补贴,按照当年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
第六条 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内容由各区市县(先导区)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七条 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要求的奖励或补贴,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受理。
第八条 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执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资助由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报。
第十条 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补贴由大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受理申报。
第十一条 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奖励由大连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 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的内容,申请单位无须向信息产业局申报,直接向个人信息评价机构申请评价。
第十三条 本说明由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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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现将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软件和IC设计企业以外的企业认定按“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条 培训机构认定按“大连市信息技术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办法按“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要求的奖励或补贴,按照当年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审核完毕后安排市专项资金拨付及通知相关区市县(先导区)。其中第十四条要求中的人数是以交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基数是500人以上(包括500人)。
第五条 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奖励或补贴,按照当年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
第六条 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内容由各区市县(先导区)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七条 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要求的奖励或补贴,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受理。
第八条 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执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资助由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报。
第十条 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补贴由大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受理申报。
第十一条 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奖励由大连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 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的内容,申请单位无须向信息产业局申报,直接向个人信息评价机构申请评价。
第十三条 本说明由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