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才人事代理服务实施细则(21/22)

日期:2018-06-24

点击次数:5921次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人事代理服务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事代理服务的对象。人事代理服务的对象为经市人社局认定的我市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流动人员。

第三条  人事代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的接收与转出、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出具政审等相关证明材料、出具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指标证明、办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事项的办理程序。按照《大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属我市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属地化托管,流动人员可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就近自主选择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托管人事档案。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两级人才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人事代理服务数据库,实施服务专员制度,提供全市统一、规范、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一)档案接收程序

1.从外省市引进属于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流动人员,需持人才认定手续,到档案托管地的人才服务机构领取《人员调动报告表》,并开具《调档函》。

2.持《调档函》到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或人才服务等部门办理人事档案转出,并开具调转手续(行政介绍信、人员调动报告表)。

3.持调转手续、人才认定手续、人事档案和引进单位的用工手续(劳动合同或《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表》),到档案托管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托管。

(二)档案转出程序

1.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转入地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档函》、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手册》等,到档案所在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2.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留存以上材料的原件(身份证留存复印件),服务对象同时填写《档案转出交接单》。

3.档案转出手续办结后,人才服务机构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档案以机要方式寄出。

(三)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程序

档案托管在人才服务机构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事由(或对方索取证明的信函),提供《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手册》或有效身份证件等,可在办事窗口开具相关证明。具体包括存档证明、政审材料、商调函、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指标证明等。

其中,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指标证明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本人携带户口本、结婚证、妊娠3个月以上证明。申请二孩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携带符合二孩政策一方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1.评审职称对象为存档并实行人事代理服务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流动人员。

2.评定职称具体流程:凭本人存档凭证提交评审材料;人才服务机构对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其《评定表》及《推荐表》上加盖公章;将评审材料报送到职称管理部门,如需委托评审,可开具《委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函》;按照评委会评审要求,通知参评人员参加相应的职称答辩或考试。评审工作结束后,通知评审通过人员领取职称评定表和职称证书,并将职称评定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大连市人才人事代理服务实施细则(21/22)

   2018-06-24   点击次数:5921次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人事代理服务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事代理服务的对象。人事代理服务的对象为经市人社局认定的我市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流动人员。

第三条  人事代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的接收与转出、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出具政审等相关证明材料、出具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指标证明、办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事项的办理程序。按照《大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属我市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属地化托管,流动人员可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就近自主选择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托管人事档案。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两级人才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人事代理服务数据库,实施服务专员制度,提供全市统一、规范、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一)档案接收程序

1.从外省市引进属于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流动人员,需持人才认定手续,到档案托管地的人才服务机构领取《人员调动报告表》,并开具《调档函》。

2.持《调档函》到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或人才服务等部门办理人事档案转出,并开具调转手续(行政介绍信、人员调动报告表)。

3.持调转手续、人才认定手续、人事档案和引进单位的用工手续(劳动合同或《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表》),到档案托管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托管。

(二)档案转出程序

1.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转入地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档函》、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手册》等,到档案所在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2.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留存以上材料的原件(身份证留存复印件),服务对象同时填写《档案转出交接单》。

3.档案转出手续办结后,人才服务机构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档案以机要方式寄出。

(三)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程序

档案托管在人才服务机构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事由(或对方索取证明的信函),提供《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手册》或有效身份证件等,可在办事窗口开具相关证明。具体包括存档证明、政审材料、商调函、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指标证明等。

其中,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指标证明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本人携带户口本、结婚证、妊娠3个月以上证明。申请二孩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携带符合二孩政策一方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1.评审职称对象为存档并实行人事代理服务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流动人员。

2.评定职称具体流程:凭本人存档凭证提交评审材料;人才服务机构对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其《评定表》及《推荐表》上加盖公章;将评审材料报送到职称管理部门,如需委托评审,可开具《委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函》;按照评委会评审要求,通知参评人员参加相应的职称答辩或考试。评审工作结束后,通知评审通过人员领取职称评定表和职称证书,并将职称评定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