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加政府补贴专业实训实施细则(8/22)

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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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和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对接,专业理论与实际工作融合,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是指在连普通高等院校(不含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在校生的专业实训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统筹规划、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经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具体承接专业实训工作,并作为政府补贴项目的定点培训机构。

第四条  公共实训项目实行专业项目和在校生专业对接实施制度。市人社局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年度实训项目,并将其纳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在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可结合学校对应专业向市人社局申报,并提供对应专业在校生数据。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公共实训基地承训能力,将实训项目和具有对应关系的学校专业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供在校生选择。

第五条  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本人自愿申领技能实训课时电子券(以下简称“实训券”)。在校生只能在毕业前一学年参加与所学专业对应或相关的一次项目实训。

(一)“实训券”的申领。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的“在校生实训”窗口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自行录入身份证号、学校、专业、年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一张未注册的“实训券”。

(二)“实训券”的使用。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自主选择公共实训基地参加实训,首次使用“实训券”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及“实训券”注册码,至承训公共实训基地正式注册。承训公共实训基地应认真核实持券人身份信息,通过验证设备读取电子记录,形成“在校生实训登记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与在校生签订实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校生完成实训课时、通过结业考试取得对应专业实训(培训)证书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市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三)实训开班。公共实训基地在申请实训在校生与实训设备达到匹配值后,即可配备实训指导教师,申请备案、开班实训。公共实训基地须提供在线联网的指纹记录设备用于记录参训人员实训课时,每45分钟核定为一个课时,每天实训不能超过8个课时。如有实训指导材料,应免费发放给参训在校生。

(四)实训过程。公共实训基地应制定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保证教学实训场地、设备、仪器、材料、指导教师及时到位,认真实施实训计划。安全操作规程要在实习场所公开警示。实训期间,公共实训基地要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参训在校生要强化安全意识,共同约定在公共实训基地期间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安全责任。

(五)实训结论。在校生实训课时修满应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通过由市人社局核发实训(培训)证书。其中:符合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申领要求的,须同时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六)实训满意度调查。在校生实训结束后,需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写《大连市政府补贴实训情况调查表》,结合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安排、实训师资、实训场地、实训效果等项目自行选择认可的条目。汇总后的《大连市政府补贴实训情况调查表》将作为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七)实训意外保障。公共实训基地对在基地参加一、二产类实训的在校学生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加强对在校生实训的监督工作,保证政府补贴使用效益,防范政府补贴资金风险。

(一)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要指定专人,利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对公共实训基地实训工作开展情况实时核查,结合系统指纹记录数据对实训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的实训工作由市人社局监督管理。

(二)公共实训基地须配置影像记录设备对实训现场进行同步记录。

(三)实训课时结束,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将取得实训(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在校生信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在参训在校生取得对应专业实训(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公示通过后,通过“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提出申领资金请求。申请通过后,公共实训基地持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校生实训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专业实训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意外伤害险缴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每季度末将审核汇总的补贴资金申请表发给各地区人社部门复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公共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资金拨付后,各地区人社部门按季度将拨付凭证送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市人社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各地区当年实际补贴情况审核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各地区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人社局应与所有承训的公共实训基地签订《大连市公共实训基地承接政府补贴实训协议》,公共实训基地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定事项忠实履行,承接好政府补贴在校生的专业对应实训工作。

第九条  市人社局每年要对承训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绩效评估,评估达标后续签《大连市公共实训基地承接政府补贴实训协议》。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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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加政府补贴专业实训实施细则(8/22)

   2018-06-24   点击次数:6099次

第一条  为提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和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对接,专业理论与实际工作融合,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是指在连普通高等院校(不含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在校生的专业实训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统筹规划、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经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具体承接专业实训工作,并作为政府补贴项目的定点培训机构。

第四条  公共实训项目实行专业项目和在校生专业对接实施制度。市人社局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年度实训项目,并将其纳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在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可结合学校对应专业向市人社局申报,并提供对应专业在校生数据。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公共实训基地承训能力,将实训项目和具有对应关系的学校专业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供在校生选择。

第五条  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本人自愿申领技能实训课时电子券(以下简称“实训券”)。在校生只能在毕业前一学年参加与所学专业对应或相关的一次项目实训。

(一)“实训券”的申领。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的“在校生实训”窗口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自行录入身份证号、学校、专业、年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一张未注册的“实训券”。

(二)“实训券”的使用。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自主选择公共实训基地参加实训,首次使用“实训券”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及“实训券”注册码,至承训公共实训基地正式注册。承训公共实训基地应认真核实持券人身份信息,通过验证设备读取电子记录,形成“在校生实训登记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与在校生签订实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校生完成实训课时、通过结业考试取得对应专业实训(培训)证书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市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三)实训开班。公共实训基地在申请实训在校生与实训设备达到匹配值后,即可配备实训指导教师,申请备案、开班实训。公共实训基地须提供在线联网的指纹记录设备用于记录参训人员实训课时,每45分钟核定为一个课时,每天实训不能超过8个课时。如有实训指导材料,应免费发放给参训在校生。

(四)实训过程。公共实训基地应制定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保证教学实训场地、设备、仪器、材料、指导教师及时到位,认真实施实训计划。安全操作规程要在实习场所公开警示。实训期间,公共实训基地要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参训在校生要强化安全意识,共同约定在公共实训基地期间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安全责任。

(五)实训结论。在校生实训课时修满应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通过由市人社局核发实训(培训)证书。其中:符合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申领要求的,须同时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六)实训满意度调查。在校生实训结束后,需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写《大连市政府补贴实训情况调查表》,结合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安排、实训师资、实训场地、实训效果等项目自行选择认可的条目。汇总后的《大连市政府补贴实训情况调查表》将作为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七)实训意外保障。公共实训基地对在基地参加一、二产类实训的在校学生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加强对在校生实训的监督工作,保证政府补贴使用效益,防范政府补贴资金风险。

(一)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要指定专人,利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对公共实训基地实训工作开展情况实时核查,结合系统指纹记录数据对实训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的实训工作由市人社局监督管理。

(二)公共实训基地须配置影像记录设备对实训现场进行同步记录。

(三)实训课时结束,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将取得实训(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在校生信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在参训在校生取得对应专业实训(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公示通过后,通过“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提出申领资金请求。申请通过后,公共实训基地持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校生实训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专业实训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意外伤害险缴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每季度末将审核汇总的补贴资金申请表发给各地区人社部门复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公共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资金拨付后,各地区人社部门按季度将拨付凭证送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市人社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各地区当年实际补贴情况审核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各地区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人社局应与所有承训的公共实训基地签订《大连市公共实训基地承接政府补贴实训协议》,公共实训基地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定事项忠实履行,承接好政府补贴在校生的专业对应实训工作。

第九条  市人社局每年要对承训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绩效评估,评估达标后续签《大连市公共实训基地承接政府补贴实训协议》。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