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专业建设补贴实施细则(9/22)

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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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中等职业院校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院校,是指经我市教育或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中专、职高、技工学校。所称紧缺专业,是指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

第三条  紧缺专业的认定,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中确定的紧缺职种为准。培养的学生层次须为高级工或以上等级,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专业为准。

第四条  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请程序:

中等职业院校申请紧缺专业建设补贴,须网上、书面同时申报。申报院校须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报申请院校、专业、建设补贴申请及使用预报告等有关信息。书面报送《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紧缺职业(工种)专业建设补贴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详细的建设补贴申请报告及补贴资金使用预报告。

申报院校为教育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教育局预审核推荐;申报院校为人社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预审核推荐。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补贴院校和专业,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五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院校和紧缺专业,由市人社局认定结果。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专业建设院校。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所申报紧缺专业建设所需经费。

第六条  紧缺专业建设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专业建设情况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一产类40万元、二产类50万元、三产类30万元。

第七条  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遴选专业不超过5个。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职业院校广大师生技能水平,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认定。主要根据全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申报的相关专业(以下简称“兼职专业”),遴选适合从事教学兼职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以下简称“兼职教师”)。

第三条  兼职教师遴选程序:

(一)发布条件。每所职业院校根据开设专业实操师资情况,结合对企业技术支持的需求程度,上报3—4个兼职专业,并提出对兼职教师的遴选条件,经市人社局审核、筛选、汇总后向社会发布。

(二)推荐申报。企业高技能人才可根据遴选条件,准备相应材料,通过个人或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

(三)资料审核。市人社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兼职教师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

(四)遴选考核。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通过审核人员进行考核,按照成绩排名,推荐兼职教师候选人。

(五)社会公告。市人社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人员后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六)发布结果。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入选人员,发文公布。同时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记录、发布兼职教师信息。

(七)选择教师。各职业院校根据上报的兼职专业,在系统中选择兼职教师。

第四条  各职业院校根据课程安排,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中明确兼职教师的上课时间、课时等情况。使用前须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协议。

第五条  日常教学中,职业院校对兼职教师授课确认结果作为发放兼职津贴的主要依据。职业院校每学期末在系统中填写对兼职教师的满意度调查,汇总后的调查表将作为兼职教师评估续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职业院校要严格根据兼职教师实际教学情况及时进行兼职授课情况确认。有关部门要强化跟踪管理,切实保证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  市人社局通过“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核对兼职教师课时、教学满意度等信息,自动生成《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津贴核定表》,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兼职教师。

第九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事兼职教学的,兼职期内每人每课时给予120元津贴(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正常工作,兼职教师最多在2所职业院校同时兼职,每人每月课时总量不能超过20课时。

第十条  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可双向选择一次。

第十一条  兼职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对已享受本政策的兼职教师不重复享受职业院校发放的课时补助。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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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专业建设补贴实施细则(9/22)

   2018-06-24   点击次数:5809次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中等职业院校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院校,是指经我市教育或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中专、职高、技工学校。所称紧缺专业,是指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

第三条  紧缺专业的认定,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中确定的紧缺职种为准。培养的学生层次须为高级工或以上等级,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专业为准。

第四条  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请程序:

中等职业院校申请紧缺专业建设补贴,须网上、书面同时申报。申报院校须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报申请院校、专业、建设补贴申请及使用预报告等有关信息。书面报送《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紧缺职业(工种)专业建设补贴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详细的建设补贴申请报告及补贴资金使用预报告。

申报院校为教育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教育局预审核推荐;申报院校为人社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预审核推荐。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补贴院校和专业,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五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院校和紧缺专业,由市人社局认定结果。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专业建设院校。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所申报紧缺专业建设所需经费。

第六条  紧缺专业建设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专业建设情况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一产类40万元、二产类50万元、三产类30万元。

第七条  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遴选专业不超过5个。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职业院校广大师生技能水平,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认定。主要根据全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申报的相关专业(以下简称“兼职专业”),遴选适合从事教学兼职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以下简称“兼职教师”)。

第三条  兼职教师遴选程序:

(一)发布条件。每所职业院校根据开设专业实操师资情况,结合对企业技术支持的需求程度,上报3—4个兼职专业,并提出对兼职教师的遴选条件,经市人社局审核、筛选、汇总后向社会发布。

(二)推荐申报。企业高技能人才可根据遴选条件,准备相应材料,通过个人或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

(三)资料审核。市人社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兼职教师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

(四)遴选考核。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通过审核人员进行考核,按照成绩排名,推荐兼职教师候选人。

(五)社会公告。市人社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人员后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六)发布结果。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入选人员,发文公布。同时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记录、发布兼职教师信息。

(七)选择教师。各职业院校根据上报的兼职专业,在系统中选择兼职教师。

第四条  各职业院校根据课程安排,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中明确兼职教师的上课时间、课时等情况。使用前须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协议。

第五条  日常教学中,职业院校对兼职教师授课确认结果作为发放兼职津贴的主要依据。职业院校每学期末在系统中填写对兼职教师的满意度调查,汇总后的调查表将作为兼职教师评估续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职业院校要严格根据兼职教师实际教学情况及时进行兼职授课情况确认。有关部门要强化跟踪管理,切实保证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  市人社局通过“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核对兼职教师课时、教学满意度等信息,自动生成《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津贴核定表》,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兼职教师。

第九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事兼职教学的,兼职期内每人每课时给予120元津贴(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正常工作,兼职教师最多在2所职业院校同时兼职,每人每月课时总量不能超过20课时。

第十条  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可双向选择一次。

第十一条  兼职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对已享受本政策的兼职教师不重复享受职业院校发放的课时补助。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